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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正确使用方式
作者:安徽同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29 08:15:36
商标权人不仅要求他人能够正确使用其商标,而且自己也要正确使用自己的商标。企业在注册好商标后,最好是在任何媒体广告宣传及产品包装上出现的注册商标都打上这个注册标志。更重要的是企业必须按照提交安徽商标注册申请时的商标图样使用注册标记。商标的组成部分在使用的过程中不能缺少更不能自行变换其组成顺序,否则一经发现,国家商标局将以“自行改变其注册商标”撤销企业的注册商标地位。
如某商标是文字及图形的结合,那么商标注册成功后,这个商标在使用中文字及图形的排列顺序不得再任意变换,其文字或者图形也不得单独使用注册标记。随意变换注册商标的排列顺序和单独使用注册商标的某一部分都不能作为注册商标,当然没有资格贴上注册标记。将符号标注在您的注册商标上,不仅是一个标记,更是一种保护!商标的正确使用对于商标权人来说非常重要。
在美国,商标的使用是获得商标权的前提。我国商标法虽未做出如此规定,但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也会构成商标撤销的理由。商标的正确使用能够保持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最基本的功能,有助于商标潜在的第二含义的成长,能够有力反击侵权人的抗辩,使商标权人在商标侵权案中既可申请禁令救济又可要求损害赔偿。所以,商标权人不仅要求他人能够正确使用其商标,而且自己也要正确使用自己的商标。
一、给自己的商标贴上标记根据商标是否注册使用不同的标记。例如,美国商标法规定,使用在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则应显示符号在商标的右上角;或使用短语“Registered,U.S.PatentandTrademarkOffice”或使用缩写“Reg.U.S.Pat.&Tm.Off”。如果商标尚未注册,则商品商标使用TM符号,服务商标使用SM符号。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或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在美国,如果未注册的商标权人把其商标当注册商标使用是犯罪行为,会受到监禁或罚金的处罚。我国《商标法》第48条也规定:冒充注册商标,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二、始终将商标作为专有形容词使用
(1)商标是用来描述一个特定人物、地点或事物的形容词,一个商标就是一个形容词,每个标记都采用商标加“产品描述符”(比如一个名词)的格式表示。如Microsoft软件、RealAudio格式、Real.com指南、海尔电器。
(2)商标不应作为名词来使用,如果这样,会使商标沦为商品通用名称而最终被放弃。如“吉普”开始是驰名商标,其注册商品是越野车。当越野车的销售商和消费者把“吉普”与越野车等同使用,而“吉普”商标的所有者置之不理时,慢慢地“吉普”就沦为越野车的代名词,丧失显著性。“氟利昂”也曾是驰名商标,现沦为氟制冷剂的通用名称。又如在编写字典时,如果收录他人商标作为词条时,就不能把商标当名词来使用,如“柯达,一种胶卷的名字”,这种解释行为就是错误的。
(3)如果是英文文字商标,不能以复数形式使用。
(4)商标也不能用作动词。
三、区别突出自己的商标
(1)将商标与其他单词或它们所修饰的名词分开。通常的做法是正确地大写产品名称,并为商标指定适当的符号或TM。也可使用下划线、斜体、大写或粗体。
(2)在他人的产品名称和公司名称与商标权人的商标同时出现时,他人的产品名称和公司名称必须比商标权人的商标更显著,以使商标权人的商标明显地区别于他人产品名称。这是非常重要的,可以防止形成任何他人的产品是由商标权人生产、赞助、认可或支持的暗示。
(3)将商标置于显著、突出、核心位置,给消费者以强烈的视觉冲击力,使其在众多同类商品中很快搜索到自己要买的商品,这样消费者才对商标印象深刻。
(4)严格依照商标法的规定使用注册商标。请勿改动商标,使用商标时,千万不要改变拼写、添加或删除连字符,或者使用缩写商标;不得擅自扩大商品使用范围;在发生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变更、商标使用许可或转让、商标期限届满等权利状况发生变动时应该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5)使用脚注正确标注商标。在包装或说明书上出现商标时,要使用脚注正确标注商标。
四、把商标贴附在商品和服务上商标法保护的客体是商标的区分功能,离开了它所标记的产品或服务,商标无价值可言。更确切地说,不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就无所谓“商标”。说到底,商标反映的是一种利益关系,这种利益是通过在市场上把标记与商品或服务不断地联系在一起而产生的。商品商标可以贴附在商品上、容器上、包装上或贴附在标签上,然后再贴附商品上。服务商标可以使用在提供服务标识上、服务广告上、信笺上、发票上、工作服上或供货单上。
五、谨慎许可商标的使用许可要慎之又慎。如果商标权人许可他人毫无限制地使用其商标,对被许可人的产品或服务质量不做任何控制;或许可给商誉不好的被许可人使用,对许可的产品或服务的类别不做任何限制,将会对商标的信誉造成极大的伤害。因为商标具有质量及信誉保证功能,社会公众往往根据商标来选择商品或服务。倘若商标权人良好的商标信誉与被许可人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不一致,破坏了商标具有的质量及信誉保证功能,欺骗了社会公众,使他们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不仅损害了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权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另一方面,如果商标权人对被许可人的产品或服务的类别不做任何限制,则商标权人的商标也可能丧失区分功能。举个例子,如果允许“劳斯莱斯”餐馆、“劳斯莱斯”裤子、“劳斯莱斯”糖果等“劳斯莱斯”品牌存在的话,不出10年“劳斯莱斯”商标就不再是全球著名商标。其实这是一个逐渐稀释和冲淡的过程,可能会使商标丧失显著性,正如蜜蜂蜇人一次,不会致命,但长此以往,也会危及人的生命。总之,商标的生命周期就在于在商业中正确地使用商标,正确使用是商标存在的基本形态,就像运动是物质存在的基本形态一样。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的价值越来越受重视,我国注册申请量飞速增长,已连续15年位居世界第一。同时,安徽商标注册成功的难度也越来越大。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下称“撤三”)开始越来越广泛的被当做清除商标注册障碍的武器来使用,“撤三”案件数量逐年增多。
在长期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审查员发现,很多商标持有人存在有“重注册,轻使用”的倾向,他们甚至不知道“撤三”制度的存在。经常有人反映:“辛辛苦苦注册的商标还未使用就被他人提出了‘撤三’申请,自己注册的商标就像自己的孩子,不管用不用都是自己的财产,怎么可以被他人申请撤销?”
我国的商标制度是以注册为基础的,当事人通过注册申请取得商标专用权。由于《商标法》不要求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已投入实际使用,因而,商标注而不用的现象频繁存在,造成了商标闲置。更有投机分子大量抢注、囤积注册商标,待价而沽,试图牟取暴利。众所周知,商标是一种有限的社会资源。商标持有人通过注册申请能够正当合法的使用注册商标,具有排他属性,属于私权的范畴。如果商标注而不用,就会占用社会资源,导致私权和公权之间的冲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用,该商标不仅不会发挥商标的功能和作用,而且会妨碍他人注册和使用,影响商标制度的良好运转。
因此,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该项规定显然是为了弥补商标注册制度的缺陷,实现私权和公权之间的平衡。商标只有投入使用才会产生价值,真正地具有“生命”。注册后没有投入使用的商标,既不能成为企业商誉的象征,也无法吸引消费者的眼球,白白浪费了有限的社会资源。因此,《商标法》对“撤三”制度进行规定,就是为了促进商标的实际使用,清理闲置商标,抑制“注册积极,使用怠惰”的商标囤积现象。注册商标的数量大幅提升,反映了公众对商标的价值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但对商标的认识不能仅仅停留在商标注册的层面,更要有合理使用和保护商标的自觉意识,明晰商标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商标只有在使用中才能实现基本的识别功能,为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提供指引。
综上所述,注册申请被商标局核准后,商标持有人要尽快将注册商标投入使用,千万不要抱着“注册下来就是自己永久财产”的错误观念,直到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请后才追悔莫及。“撤三”制度的存在并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商标使用,盘活闲置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对企业而言,生产经营发展是追求,无论是经济实力、品牌实力还是其它等综合实力,都是企业发展的结果。在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背景下,想要获得发展的机会,首先要有属于自己的品牌,而商标是打造品牌的利器。企业想要获得商标,首先要申请安徽商标注册,成功注册商标后还要注重商标的经营使用过程,以免商标被他人侵权,尤其要注意商标抢注行为。
什么是商标抢注?
商标抢注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属于抢注。进而,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著作权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应视为商标抢注。
商标为什么会遭抢注?
1、所抢注商标价值高抢注人若属于主观恶意抢注的,抢注后进行商标倒卖,索取巨额商标转让费,或以“侵权”之名起诉以诈取赔偿额,赚取丰厚的利润。
2、商标注册制度漏洞我国商标注册制度遵循“注册申请在先原则”,将注册而不是使用作为取得商标权的途径。不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被实际使用或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这就在客观上为商标抢注提供了可能。
3、被抢注后商标维权难度大商标在先使用人通过向行政和司法部门提出异议、争议和维权诉讼,难度大、成本高、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因此企业也只得放弃未注册商标再重新设计注册新商标。
4、商标保护意识不强企业习惯性地在现有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商标注册,忽视了企业未来可能发展的相关领域,留下了商标遭抢注的潜在风险。
如何应对商标抢注行为?
1、初步审定公告提出异议当被抢注商标进入初步审定公告,提出异议。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提出商标撤销争议当被抢注的商标核准注册时,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撤销被抢注的商标。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如果公司取消商标怎么办?诚然,公司被撤销并非好事,但我们也必须接受这一事实,在合理范围内减少公司被撤销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损害。公司注销后商标可以转让吗?当然,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撤销企业的商标仍可以转让,公司注销后商标可以转让。
但需要注意的是,商标转让需要在公司注销后一年内办理商标转让手续。一年后未办理商标转让手续的,可以由任何人向商标局申请注销。同时,公司商标注销应根据公司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处理。具体治疗方法有三种:
(1)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商标在清算时未被处置的,转让方为乡镇企业主管单位、乡镇政府企业资产总公司、国有企业主管单位国有资产局,但应出具相关权属证明。
(2)私营企业的商标在企业注销前未被处理,又不能指定继承人的,视为被废弃。企业注销后,不得再转让商标,不得订立无主体资格的转让合同。
(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商标注销后,商标负责人凭有关身份证明和工商部门出具的出资证明办理转让。
1、首先,要准备好商标转让的相关材料:
(1)商标转让申请书由双方签字盖章。
(2)商标转让双方企业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3)商标转让对应的注册商标证书
(4)商标专利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当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署确认的中文译本。
2、商标转让流程:
(1)企业商标转让双方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协议。
(2)商标持有人应当在3-5个工作日内对商标进行公证,并取得《商标声明公证书》。
(3)向商标局提交所有商标转让材料并支付转让费。
(4)等待商标局出具受理函,一般在1-2个月左右,并开始审查。
(5)商标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8个月内发布公告,并向双方签发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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