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专利的详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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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的详细流程

作者:安徽同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30 08:16:05

请求专利局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请求中止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纠纷已被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对专利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须已裁定;

(2)中止的请求人是权利归属纠纷的当事人或者作出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裁定的人民法院;

(3)当事人请求中止的,应缴纳中止请求费。经专利局审查同意中止的,将通知双方当事人,执行中止程序。

在中止程序执行以后,专利局将采取下列作法:

(1)停止办理撤回专利申请、放弃专利权、权利转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的变更等直接涉及权利丧失或转移的手续;

(2)停止作出视为撤回、专利权终止、授予专利权、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等与执行调处结论或者判决直接有关的通知或者决定;

(3)停止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和授权公告程序;

(4)停止全部审查、复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

专利权保全的时间规定有以下两层含义:

一、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一次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计算的起始时间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专利保全一次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是因为:

1、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规定,冻结单位存款的保全期限一次不超过六个月;

2、有利于人民法院按照规定的审结期限审结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借鉴保全注册商标的规定。保全注册商标一次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二、如果因案件不能在六个月保全期限内审结,该项专利权还需继续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另行送达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法院在保全期限届满没有另行送达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专利权保全自动解除,是对一次保全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时限的一个补充,即可以在保全期限届满时继续进行保全,同时要求:需要继续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另行送达继续保全协助执行通知书,期满未送达的,保全自动解除。

很多人都知道申请专利后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发明成果,防止被他人盗取,还可以从中获取一定的经济收入,但是关于申请专利如何去申请这些大家可能不是了解得太清楚,下面我们来一起来看下:

1、关于专利的撰写,如果是职业的发明人完全可以自己学习撰写方法,具体的撰写方法,你下载几篇同领域的专利,依葫芦画瓢就可以,此时记住要买一本专利审查指南,这个专利审查指南上面对于专利申请、专利审查有详细的规定,多多研究这本书,另外对于高价值的专利,我建议可以找行业内的人给修改一下,特别对于说明书的公开充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的布局要有一个详细的规划,如果实在找不到人,也可以找我,本人从事专利代理行业已有7年了,不敢说精通,也算是非常熟悉。

2、关于申报的领域,可以在自己熟悉的领域,比如自己工作的行业,自己研究生研究的方向等选择,如果能找到自己行业的症结所在,解决痛点问题,产生的社会效益比较大,那就是一个高价值的专利了。

3、关于专利的申报,你可以自己在中国专利申请网上注册一个账号,进行申报,不用找专利代理机构,如果嫌麻烦就找专利代理机构。

4、关于专利申报的奖励政策,申报前先了解一下你所在县、市、省的专利资助政策,大部分地区都有专利申请资助或授权奖励政策,有些地区的奖励金额远大于你自己申报要花费的金钱,最次也可以补贴你自己花费金额的一大部分。

5、关于专利的转让、许可,专利授权后你可以直接将专利出售,目前发明专利的起价是1万元,当然如果是核心专利,你也可以许可企业使用,一般许可费按照货品销售额的5%征收。所以在申请专利的时候要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各项申请流程,建议满足条件的企业或者个人尽量去申请专利,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一般是有五大条件,下面注册公司代理为您总结如下:

1、股东符合法定人娄(除国有独资公司外,股东人数应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奖杯最低限额注册公司小编提醒你以生产经营为主或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不少于五十万元;以商品批零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不少于五十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不少于三十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不少于人民币十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营企业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结。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国际注册申请应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申请人地址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地址完全一致。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我国启动一定的安徽商标注册申请程序。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获得注册;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的,或是同属“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声明要求优先权。申请人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如果与国内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相隔时间未超过6个月,那么申请人在提出国际注册申请时,可要求优先权,但应提供国内《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以下几种情况在多数国家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征:

(1)商标采用了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或图形。如以“乳牛”作为奶粉商标图案,因乳牛为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图形,商标不具备显著特征,不能获准注册。

(2)商标采用了地理名称。根据国际惯例,许多国家和地区禁止使用地理名称作为商标,因为地理名称不能区别不同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3)商标仅由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或用途等特点的文字、图形组成。如“羊绒”毛绒、“金质”钢笔等,采用这类商标,将使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混同。

(4)商标由单纯阿拉伯数字组成。以阿拉伯数字作为商标,将使其不易识别,使用在某些商品上还会引起误认,比如用作鞋子的商标易与尺码混淆。大多数国家规定数字商标不准注册,如广州生产的“555”牌电池在巴基斯坦、肯尼亚等国申请注册未能得到核准。对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各国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

国际注册商标申请应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国际注册商标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申请人地址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地址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包括颜色完全一致;所报的商品和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者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商标时,可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国际注册申请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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