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申请合肥商标注册能销售产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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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请合肥商标注册能销售产品吗?

作者:安徽同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2-12 08:20:36

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之前,首先要了解什么商标对企业意味着什么,只是一件华丽的衣裳?只因为别的企业有商标,所有才申请合肥商标注册?当然不是!一些企业认为商标可有可无,但是没有商标的企业,其实在市场竞争中已经失去了最强而有力的武器。商标对企业而言,是一种无形资产,看似无价值,实则价值连城。那么没有注册商标能销售产品吗?

一、什么是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是经过了商标主管机关审核,并批准注册的商标才可以称为注册商标,一般企业注册商标后会在商标名称上标注一个标志,这是注册商标专有的权利,未注册商标就不可以这样做。同时这个标志也起到一个警示作用,以防他人未经允许使用了同样的商标图形或商标名称。未注册商标能使用吗?

二、使用未注册商标的风险按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除了烟草制品之外的其他商品并不强制性要求企业注册商标,因此也有企业使用未注册的商标。企业不注册商标也能售卖商品,但拥有注册商标和未拥有注册商标的企业其法律地位是不同的,自然享有的法律保护就不同,主要体在以下三个方面,为您总结。

(1)商标会被抢注企业使用未申请商标注册可能遭遇抢注,也就是自己用的标志被其他人申请成为注册商标后,企业就会被要求禁止继续使用该商标。

(2)商标维权艰难企业使用未注册商标,如果其他商家仿冒同样的标志使用,企业因未享有商标权而无法维权。

(3)侵犯他人商标企业不进行商标注册就直接使用,还存在着商标侵权的风险,如果企业使用的商标早已经被他人注册成功,企业未经过商标注册这一过程可能就不会发现这一事实,进而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市场竞争激烈的时代,商标对于企业的影响非常远大,作为一家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代办商标注册十余年年,建议加强对商标的重视程度。如果企业在商品投入市场之前能做好商标布局,注册商标,就能为企业打造品牌做好前期工作。采取商标战略是提升企业知名度的重要举措,不要让企业好不容易塑造好消费者认可的品牌,最后沦为免费为他人做嫁衣的结局。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市场的火热,商标、版权、专利的市场化程度也越来越高。而我们生活中就常有商标交易的例子,这有利于盘活商标的价值。今天,就和大家来说说商标交易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以降低风险,以免发生不被核准或转让纠纷的情况。商标交易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问题一:未拿到商标证的商标是否可以转让?已提交申请并拿到受理通知书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是可以申请转让的,不过,未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被驳回的风险,转让之后,风险就会由转让方转移到受让方。

问题二:为什么说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要一并办理转让?商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不应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否则,商标交易的申请不会被商标局核准。

问题三:转让双方的相关证明文件是否有效?

1、转让双方提供有效的资料。如果双方都是公司,需要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以示公司是正常经营的。如果是转让双方或单方是个人的话,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企业注销或个人死亡,在注销或死亡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则不能再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其商标所有权自然消失。

2、商标的地址及企业名称未同步变更将导致商标转让驳回。营业执照的信息需要与商标证的信息相一致,因此转让方的营业执照或地址有所变更的,应同时把商标注册证上的地址或企业名称办理变更手续,如未办理会导致商标转让申请被驳回。另外,转受让双方方盖章或签名需要与申请商标时的盖章或签名相符。

综上所述,大家明白了商标交易需要注意的事项吗?商标交易虽然比商标注册节省时间成本,但还是要是要注意商标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商标注册代理,显著性是商标法上最为重要的概念,同时又是意义十分含混的术语。各种文献在涉及显著性问题时常常不加区分地混用不同的词语,而同一词语在不同语境下往往又可作不同的理解。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显著性是商标的内在要义。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于因缺乏显著性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该条款的标准一直较为严格,司法审查过程中,法院在大部分情形下似乎也默许了这种做法。

根据商标与其所标识的商品的关系,一件潜在的商标可以分为通用的、描述的、暗示的或任意的、臆造的。通用名称,是指某特定的商品所属种类或类别的名称,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描述性标志,即描述商品的特点或特性,其一般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获得保护,但在证明具有“第二含义”后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暗示性标志,即暗示而不是描述商品的某种特性,它需要消费者通过想象判断商品的性质,不必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任意或臆造标志与使用它的商品无关,无需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

就标志的显著性来看,通用标志永远不可能用来区别来源,描述性标志要求具有“第二含义”才能成为显著标志,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性或臆造性标志被认为具有内在显著性。将上述理论划分对应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内容,“通用标志”对应于“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描述性标志”对应于“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则不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然而,问题在于“是否具有显著性”并不是客观事实的判断问题,而是具有很强主观判断因素的法律问题。但是,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对于那些并非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二)项情形的“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也禁止其注册为商标。例如,对于“化妆品”“指甲油”等商品,申请注册“小女孩Littlegirl”商标,是否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其“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用途、消费对象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法院也支持了这种观点。

正如前文指出的,显著性的裁判是法律问题,且具有主观性,故不存在“绝对真理”。不过,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会存在这种相对比较严格的裁判标准?笔者认为,这与“商标授权”的思维有关系。一方面,既然是“授权”,当然也就可“授”可不“授”;另一方面,考虑到仅仅是在“授权过程中”,不“授”的话,申请人也没有太大的损失。那么,这种“商标授权”思维与“知识产权是私权”的论断是否契合,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按照不同的标准,商标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1)根据商标是否经过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的核准注册程序,可以将商标分为注册商标与非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就是经过核准注册程序,在一定的范!同内享有排他性权利(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有禁止他人使用与自己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的商标。实际上我们通常说的商标。大都指的是注册商标。

(2)按照商标使用对象的不同.商标可以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顾名思义,商品商标是由商.VP提供者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如使用在衣服、口用品上的商标就是商品商标;而服务商标是服务提供者使用在服务上的商标.如各银行在对外营业时侧月的标志,就属于服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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