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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取名的技巧和注意事项
作者:安徽同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26 08:03:36
开设外资公司流程并不复杂,重要的是满足设立外资公司的条件。今天小编带您来一同了解一下关于开设外资企业的知识。首先我们需要先知道什么是外资企业。外资公司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外资公司有能力正式开展业务,而无须像代表处一样有诸多限制。
开设外资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50人)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6.经政府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开设外资企业需要以下资料:1.公司名称2.法人、股东身份证信息3.注册资金(认缴制);4.监事身份证信息(监事跟法人不能是同一个人,股东可做监事);5.注册地址;(需红本租赁凭证)6.经营范围,可以模拟自己的同行;7.资信证明:(1)个人入股:股东需要回乡证(2)公司入股:公司注册登记证。
原子章(公证书)公证书到香港律师楼办理设立外资企业流程如下:1.核名(名称无重复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2.报送外国投资委员会申请批准证书(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约20个工作日)3.报送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约10个工作日)4.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2个工作日)5.向税务局申请税务登记证(15-20个工作日)6.办理统计证(约7个工作日)7.办理财政登记证(约7个工作日)。
需要注册商标的人特别注意的是一个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使用期,其使用期限自核准注册之日起,有效期为十年,对于经过多年使用,已届有效期的注册商标,已经形成了一种无形资产,并为广大公众所熟知。其潜在的价值是巨大的。所以当注册人认为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续展申请。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
值得一提得是,续展申请与商标的初始注册申请的程序是不同的,续展申请的目的是通过申请使已经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利继续有效,而不是为了使新注册的商标获得专用权。因此法律将续展申请程序规定的也很简单,所应当提交的材料为:申请续展的证原件或复印件;与原注册证商标图形一致的商标图样6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合肥商标注册人只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交纳规定的费用,就可以依法获准续展注册。
如果商标注册人错过了六个月的宽展期,则商标局对该注册商标予以注销,而且自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该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商标注册经过不断的续展,使你的商标专用权成为你的一种长久权。续展的后果是将你的注册商标转换成一个永久的品牌,其蕴藏地商业价值是巨大的。因此商标的续展问题应当引起公民或法人、企业组织的足够重视。
如果错过了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法律还规定了救济途径,即商标注册人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续展注册申请,可给予其六个月的宽展期,即在有效期满后六个月内,原商标注册人仍然可以申请续展注册。
所谓商标的反向假冒也称商标的反向仿冒,是指经营者合法取得他人拥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未经合肥商标注册权人同意,擅自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后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向他人虚假地表示商品的真实来源,其实质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
在发达国家,这种行为早就被美国商标法、澳大利亚商标法、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英国法院的判例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我国,2001年修改后的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商标反向假冒行为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自此有了法律依据。反向假冒的行为主体既可能是商标注册生产商也可能是销售商。
1、一些人从字面上理解,认为行为主体只限于经销商,这种观点是不全面的,因为生产商将更换商标后的商品销售给销售商或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同样是投入市场的行为。主观上,行为人事先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或事后取得商标注册人同意,同样构成反向假冒行为。一些观点认为,行为人如果是该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人,则可以视为已经商标注册人同意,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许可使用仅限于使用该注册商标或不使用该注册商标,而被许可人无权更换该注册商标。
2、商标反向假冒的危害在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中,擅自除去他人的注册商标,在该商品上粘贴自己的商标销售,不仅违反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也影响商标的本质功能,使原商品的注册商标难以有效发挥其识别作用,引起商品流通秩序的混乱。同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人擅自更换他人的注册商标,妨碍了原商品生产者扩大其商标知名度和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的份额,这亦违背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与法律原则。
3、对更换一词应做扩张解释对更换行为的理解,不应该局限于字面意义,商标注册应该做扩展理解。更换的表现形式应该有以下几种:①行为人撤换掉原注册商标换上自己的商标;②行为人用自己的商标覆盖原注册商标;③行为人撤换掉原注册商标换上第三人的商标(已经第三人同意);④行为人用第三人的商标覆盖原注册商标(已经第三人同意);⑤行为人仅仅撤换掉原注册商标但并不加贴任何商标;⑥行为人既不撤换也不覆盖原注册商标,而是将带有原注册商标的商品重新进行包装或分装并加贴自己的商标,如把大包装糖果换成小包装糖果等。
近日,为更好地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经济发展向创新驱动转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下称《指引》)。其中,3项常规指标和5项例外条款均包含企业拥有的发明专利数量情况。据悉,《指引》提出的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采用“常规指标例外条款”的结构,包括3项常规指标和5项例外条款。
企业如同时满足3项常规指标,即可认为具有科创属性;如不同时满足3项常规指标,但是满足5项例外条款的任意1项,也可认为具有科创属性。《指引》显示,3项常规指标分别为“研发投入金额或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发明专利”“营业收入或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发明专利指标的具体内容为,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件以上。5项例外条款中的发明专利要求为,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件以上。
据了解,《指引》提出的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是根据现阶段科创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的。证监会将根据申报科创板工作推进的进程,适度动态调整相应的指导政策,以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对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实体经济竞争力的支持功能,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积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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