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及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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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及时注册商标?

作者:安徽同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12 08:45:05

一件申请有下列不符合单一性情况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包括分案处理),使其符合单一性要求。

1、原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两项以上发明。

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将该权利要求书限制至其中一项发明(一般情况是权利要求1所对应的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对于其余的发明,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

2、在修改的申请文件中所增加或替换的独立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不具有单一性。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增加到原权利要求书中,或者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修改权利要求,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替换原独立权利要求,而该发明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缺乏单一性。在此情况下,审查员一般应当要求申请人将后增加或替换的发明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申请人可以对该删除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

3、独立权利要求之一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其余的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

某一独立权利要求(通常是权利要求1)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导致与其并列的其余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甚至其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失去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缺乏单一性,因此需要修改,对于因修改而删除的主题,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例如,一件包括产品、制造方法及用途的申请,经检索和审查发现,产品是已知的,其余的该产品制造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与该产品用途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显然不可能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它们需要修改。

上述情况的分案,可以是申请人主动要求分案,也可以是申请人按照审查员要求而分案。应当指出,由于提出分案申请是申请人自愿的行为,所以审查员只需要求申请人将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两项以上发明改为一项发明,或者改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至于修改后对其余的发明是否提出分案申请,完全由申请人自己决定。

另外,针对一件申请,可以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针对一件分案申请还可以以原申请为依据再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针对一件分案申请再提出分案申请的,若其递交日不符合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3)的规定,则不能被允许,除非审查员指出了单一性的缺陷。

分案申请应当满足的要求

1、分案申请的文本

分案申请应当在其说明书的起始部分,即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之前,说明本申请是哪一件申请的分案申请,并写明原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发明创造名称。

在提交分案申请时,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的副本;要求优先权的,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2、分案申请的内容

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否则,应当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或者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理由驳回该分案申请。

3、分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分案以后的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而它们的说明书可以允许有不同的情况。例如,分案前原申请有A、B两项发明;分案之后,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A,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保留A;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B,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是B。

有关分案申请的申请人、递交时间和分案申请的类别的要求,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的规定。

分案的审查

在一件申请需要分案的情况下,对分案的审查包括对分案申请的审查以及对分案以后的原申请的审查,应当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进行。

1、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否则,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如果申请人不修改或者进一步修改的内容超出原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则审查员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分案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或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理由驳回该分案申请。

2、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件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也就是说,在该期限内将原申请改为一项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几项发明。同时应当提醒申请人注意:无正当理由期满未答复的,则该申请被视为撤回;无充分理由不将原申请改为具有单一性的申请的,审查员可以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理由驳回该申请。同样,对于原申请的分案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也应当按照上述方式处理。

3、除了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进行审查之外,其他的审查与对一般申请的审查相同。

2010年度,中院共依法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25件,审结276件,受、结案数量约占陕西省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70%以上。这些案件主要呈现出几大特点:

1、涉案诉讼请求赔偿数额明显增高,以前案件请求赔偿数额一般在50万元以下,而去年受理的此类案件涉案标的数额最高达到2000万元。

2、涉外案件及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上升。涉诉主体包括法国鳄鱼公司、美国彪马公司、英国派克笔公司、美国通用公司、美国强生公司、日本东芝、索尼公司等国际知名企业。

3、案件类型均呈多样化趋势。

一是著作权纠纷中涉及到侵犯网络著作权、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表演权等。

二是专利纠纷案中,专利涉及范围更广,如涉及发明专利、方法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投资纠纷、专利报酬纠纷、专利权权属纠纷、涉外专利纠纷以及涉及职务发明专利等案件类型。

三是商标纠纷案件中涉及了驰名商标的认定、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网络侵犯商标权案、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等案件。

四是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较往年增多,达到24件,而在2008年仅有8件。五是除上述案件类型外,还涉及到了商业秘密、虚假广告等不正当竞争案件、技术合同案件。

一、在确定商标名称时,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可以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分开来的任何可见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以上要素,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二、上述名称不得违反中国商标法下列禁止条款:《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点击查看第一排法律的详细内容)。

三、根据商标分类表确定注册类别和商品。申请登记的基本步骤1)填写《免费商标网上委托查询表》或直接致电本公司商标代理人进行预申请查询。申请前检索是检查是否存在与计算机注册商标相冲突的在先申请。

如有,可不经登记而拒绝申请。但检索并不是万能的,也不是必须的,只是为了减少被拒绝的风险。目前,可检索的商标仅限于文本商标(图形商标检索单独讨论)。为了缩短盲区,降低被拒的风险,我们也可以在商标局找你。

2)如果搜索失败,您需要提供一个新名称并再次搜索,直到代理认为它可以应用。

3)使用前检查注意事项:无论采用何种检索方式,根据国际惯例,查询涉及的合肥商标注册信息一般不包含最新申请的盲区信息,不包含处于复审状态的信息,不包含根据国际双边或多边公约、条约、协定等享有优先权的信息,仅供申请人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尽管如此,我公司仍承诺尽最大努力向甲方提供尽可能准确、最新的商标申请注册信息,并及时通知客户。商标注册信息不准确的,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编辑出版的《商标公告》为准。由此可见,商标申请前的检索虽然不是必要的,但却是非常必要和关键的一步,因为相对完整的检索可以大大降低注册成功的风险,而且检索的主观性(包括审查员的审查)也非常强,因此值得提倡的是委托一个认真的以及负责任的代理人和有经验的代理人。

4)签署委托书,交纳申请费和代理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公司申请的,应当在我们提供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盖章;个人申请的,应当在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签字。

注: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多个自然人(或单位)。按要求提供样品商标:样本可以是文本、图形或组合,单个商标图案的大小在5*5-10*10cm之间。指定应用程序的类别:在确定一个国际分类后,通常不是将属于同一类别的所有商品或服务列为商标的使用范围,而是确定不超过10个属于同一类别的商品名称或服务(商标分类)。如果超过10种,每种超级项目的官方费用将增加100元。按照一标一类的登记原则,所选货物(物项)应属于同一商品分类。如果货物(项)属于不同的分类,则需要多次申请。

商标申请审查流程及周期由于商标申请量大,国家商标局审查进展相对缓慢,商标注册完成时间需要2-3年。国家详细审查情况见《商标注册审查流程图》。商标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商标形式审查是对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审查,主要是对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真实、准确、清晰以及相关手续是否齐全的审查。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是指商标局审查员依照现行《商标法》和《中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其申请日期,通过检索、分析、比较和必要的调查研究,从而确定是给予初步审批还是驳回行政行为。商标的实质审查是决定商标能否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关键环节。目前商标局对注册商标申请的实质审查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

2)商标是否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

3)商标注册是否与原申请或者注册的商标权相冲突。

商标审查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初审是指经正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认为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注册初审决定。初审公告是指在商标公告中公布初审、核准的商标,征求公众意见,协助商标局审查。所谓“部分驳回”,是指驳回的理由仅涉及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可以驳回该商品的商标注册申请,初步核准并公告在其他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与他人在同一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核准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应当驳回申请,不得作出下列决定:公告。提出的异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认为商标公告中公布的初步审定商标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其不予核准注册。对公告商标提出异议的,进入异议复审程序。所需文件:

l)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两份,由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名;

2)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由许可方盖章或签字;

3)提供双方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协议书正本一份;

4)被许可人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为什么要及时注册商标?

(1)由于我国和许多国家法律都规定,合肥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即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申请注册相同商标。最先申请者取得商标专用权。因此,企业应及时提出申请,最好在产品的设计阶段,甚至在建厂的同时就着手考虑申请商标注册。倘若等产品进入市场,再去申请注册,就会产生许多麻烦。因为从申请到核准这一年左右里,无法追究他人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如果他人的商品质量低劣,则败坏了该商标的信誉。等取得商标权后再来挽回影响已经很难了。因此不能等到商品进入市场,商标被人仿冒后才想起申请商标注册。还有的企业在生产已初具规模后去申请商标注册时,才发现自己申请注册的商标已是他人注册商标,从而不得不更换商标,就商标本身而言,经过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的力度更大,但未注册的商标并不影响使用。

(2)一个企业往往不具备全国注册商标的资料,因此使用未注册商标就有可能同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从而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

(3)使用了注册商标的产品容易进入大商场或超市销售,越来越多的大商场或超市只允许有注册商标的商品进入。

(4)注册商标比未注册商标更易创名牌,因为商标经注册后,可在商标上加注“注册商标”的标记,这就给广大消费者在心理上带来一种稳定和可靠的感觉。大多数消费者认为使用了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更可靠,容易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5)在全国范围内唯一使用并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人均不能使用。

(6)注册商标是一种可以留传后世永续存在的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可以转让、继承,作为财产投资、抵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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