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颜色组合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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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颜色组合商标不予注册?

作者:安徽同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02 08:01:57

许多创业者初期并不了解公司注册商标的流程,现在注册公司小编为大家详细讲讲公司注册商标具体流程。公司注册商标流程分为3步。

第一步:确定申请商标资质:

1、公司名义:清晰的商标标识、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书、委托书。

2、个人名义:清晰的商标标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书、委托书。

第二步:查询,提高商标成功率,现在注册商标近似几率非常高,一定要做好商标查询。

第三步:申请注册。

颜色是所有包装中最容易刺激销售的重要元素,因此为了增加销售量,扩大市场占有率,在注册商标的时候也需要选择能够突出商品特性的色调组合,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品牌的特征,让消费者更容易识别,从而产生对顾客的强大感召力。因此在注册商标的时候就需要颜色组合商标了,然而颜色组合商标并不是那么好注册的,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颜色组合商标是不允许注册的,那么什么情况下颜色组合商标不予注册?

1.与他人注册的颜色组合商标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标不能注册,因为容易导致混淆。要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方式就是在注册商标之前做好商标查询工作,颜色组合商标查询不仅仅为了查询商标近似情况也是为了查看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因为对颜色组合商标而言,显著性特征尤为重要。

2.颜色组合商标与已经注册的中国驰名商标颜色组合相同或者相似不能注册。

3.申请注册的颜色组合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注册。

4.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颜色组合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商标相同或类似。容易导致混淆的。也应当不予注册;

5.颜色组合商标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关于这个方面可以查看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随着市场竞争力越来越大,现在越来越多人的或公司想通过注册商标来创立自己的品牌,从而抢先占领市场。说到注册商标很多人就苦恼于不知如何来选择商品。根据国家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把商品分为了45类,其中每类里面又包括很多小类。申请人在大致确定了注册申请的类别后,就需要考虑选择注册的具体商品或服务内容。

一般而言,大家都需要运用《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来挑选需要注册的具体商品或服务内容。那么合肥商标注册该如何来选择商品呢?选择商品的五大基本原则:

1、选择主营业务上的商品或服务内容,确保基本注册范围。商标注册的目的在于注册后合法的使用,因此将主营业务上的商品或服务内容进行注册是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为重要的要求。

2、选择代表性的商品或服务内容,节约申请成本。《分类表》中每一类下的各个类似群都有大量的商品或服务内容,根本不可能都申请。这就需要选择有代表性的、核心的商品和服务内容。简而言之,要选以一当十的商品或服务内容。

3、选择不同的类似群的商品或服务内容进行注册,扩大保护范围。商标注册申请是按照类别和申请数量收费的,在已经选择了注册类别的情况下,就需要以尽量少的商品和服务内容涵盖整个类别。其中最有效的办法之一,就是选择在某一类别下的不同类似群的商品或服务内容进行注册。

4、选择交叉检索或跨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内容,简单实现跨类别保护。对于商标注册而言,就是要通过有限的投入,获得最大化的注册保护。因此,而有交叉检索或跨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内容则可以容易的达到这个目的。花粉(原材料)与2904食用花粉类似。

5、如找不到十分确切的商品与服务内容,可选择与之相近的商品或服务内容进行注册。《分类表》中的商品与服务内容是有限的,会出现找不到与现实情况对应的商品与服务的时候。这个时候,申请人可以选择一些含义广泛的、外延较大的商品与服务内容进行申请,达到注册保护的目的。

国际注册申请应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申请人地址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地址完全一致。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我国启动一定的合肥商标注册申请程序。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获得注册;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的,或是同属“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声明要求优先权。申请人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如果与国内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相隔时间未超过6个月,那么申请人在提出国际注册申请时,可要求优先权,但应提供国内《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以下几种情况在多数国家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征:

(1)商标采用了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或图形。如以“乳牛”作为奶粉商标图案,因乳牛为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图形,商标不具备显著特征,不能获准注册。

(2)商标采用了地理名称。根据国际惯例,许多国家和地区禁止使用地理名称作为商标,因为地理名称不能区别不同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3)商标仅由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或用途等特点的文字、图形组成。如“羊绒”毛绒、“金质”钢笔等,采用这类商标,将使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混同。

(4)商标由单纯阿拉伯数字组成。以阿拉伯数字作为商标,将使其不易识别,使用在某些商品上还会引起误认,比如用作鞋子的商标易与尺码混淆。大多数国家规定数字商标不准注册,如广州生产的“555”牌电池在巴基斯坦、肯尼亚等国申请注册未能得到核准。对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各国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

国际注册商标申请应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国际注册商标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申请人地址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地址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包括颜色完全一致;所报的商品和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者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商标时,可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国际注册申请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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