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初审公告需要多久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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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初审公告需要多久时间?

作者:安徽同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24 08:42:05

在先权利,是商标法的术语,是指: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在先权利是指: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下文我们将对在先使用的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权、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未注册商标权专门作出说明,这里我们先对《商标法》第31条前半段中的“在先权利”作一说明。

(1)在先企业名称、字号权。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将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企业名称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对他人企业名称权的侵犯。

(2)在先著作权。公民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合肥商标注册,属于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3)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他人对自己合法取得的外观设计享有专利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可或授权,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他人外观设计作为商标注册,属于他人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

(4)姓名权。自然人的姓名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的姓名作为商标或商标组成部分,可能对他人姓名权造成损害的,属于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

(5)肖像权。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将他人的肖像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肖像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属于侵犯自然人肖像权。

(6)特殊标志权。根据国务院《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之规定,特殊标志是指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字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践中同样是商标局)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受法律保护。

(7)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现代社会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也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给予保护,属于一种在先权利,申请注册商标不应侵犯他人该项权利。

(8)奥林匹克标志权。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人依照该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

如果我注册了公司名称,我是否需要注册商标?商业名称和商标的用途完全不同:

如果您选择使用与拥有该业务的法人实体名称不同的名称来识别您的企业,则注册企业名称是一项法律义务。注册商标是您为产品和服务制定品牌战略的一种选择。

您可以将您的公司名称用作未注册商标,但这不会给您带来注册商标的好处。

商标转让初审公告需要多久时间,商标转让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一种商业模式,在企业之间是可以进行的,但是转让的办理却有想过的规定。那么商标转让初审公告需要多久时间?商标初审公告期是3个月。商标的初审公告是指合肥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后,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的,允许其进行商标注册。并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初审的商标自刊登初审公告之日起三月内没人提出异议,该商标予以注册,同时刊登注册公告。三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裁定不成立的,该商标即注册生效,发放注册证。商标转让流程:买卖双方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协议》。

商标持有人办理商标公证,一般在3-5个工作日完成,获取《商标申明公证书》。将准备好的材料和公证书报送商标局,然后缴纳转让规费(一般是500元)。商标局1-2个月左右下发受理书,并开始进行审查。商标局受理后5-8个月左右刊登公告并向双方下发《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决定商标生死的细节之一,通讯地址的变更常常网购的人都知道,下单时确认一下正确的收货地址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搬家了,在第一时间更改收货地址也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地址错了,购买的货就可能送错地方而收不到,麻烦又误事。可是很多商标所有人,搬家后却常常忘记向商标局申请地址变更,不告诉商标局新的通讯地址。结果可能就是你这边还在热火朝天地推广着品牌,那边商标已经被撤销了,你的品牌变成了没有法律保护的未注册商标。

一般的情形是,在商标还没有注册时,当事人还是比较关心商标状态的,还会想着合肥商标注册证送达的事情,地址一般也是正确的。可是当商标注册证收到后,认为权利已经在手,就开始放心大胆地进行品牌推广。推广得越好,就越需要更大的厂房店面,搬家的次数也越多,地址变得越快。这时,如不及时变更商标档案上的地址,悲摧的事情发生的可能性也越大。常见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商标专用期十年到了,到商标局来申请续展了,却被告知这商标早就被撤销了;另一种是生意正做得热热闹闹,侵权函到了,才发现自己的商标早被撤销了,人家的商标已经被注册了。无论哪种情形都很可怜,都是小过失导致的大损失。因为这一切发生的根本原因仅是少了一个细节:

没有到商标局变更地址,以致于没有收到商标局和商评委发出的撤销答辩通知书、无效宣告答辩通知书及各种裁定书,失去答辩的机会,丢掉后续法律救济的机会。那感觉似乎是“静悄悄的”,商标就被撤销了。事实是,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从来都不会不通知当事人就直接撤销注册商标的,目前采用的是书面通知方式,而且送达不到还会公告送达。如这样依然通知不到就没有办法了,只好在一方当事人“静悄悄”的情形下审理案件。虽然这并也并不代表一定会撤销没有“说话”的当事人的商标,但我们都知道说出自己的理由总是重要的。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在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件中,不提交使用证据的话,商标一定会被撤销。借用最高人民法院的文字解释一下三年不使用的法条。

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用,不仅无法发挥商标功能和作用,而且还会妨碍他人注册、使用,从而影响商标制度的良好运转。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局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应当注意的是,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撤销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因此只要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的使用了注册商标,且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本身没有违反商标法律规定,则注册商标权利人已经尽到法律规定的使用义务,不宜认定注册商标违反该项规定。通俗一点说就是,只要提供最基础的合法使用证据,商标就不会因不使用而被撤销。但前提依然是提供了证据,如果根本就没有收到商标局要求提供证据的通知,当然也就不可能提供证据,当然也就不证明使用的事实,当然商标局只能撤销“没使用”的商标。

说实话,没有审查员能知道那些因为没有提交使用证据而被撤销的商标,有多少是一直使用了三年、五年、十年、二十年的,有多少真是从来没使用过。反正每次我查询商标状态时,发现某商标是因为未提供证据而被撤销,心都为那个当事人疼一下。但我疼几下也没有用,重要的是商标所有人要明白:商标永远不是获准注册就万事大吉了,必要的维护是不可缺失的,切记及时续展,及时变更地址、当事人名称,及时查询商标状态。细节决定成败,在商标权利上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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