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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商标注册100%能注册成功?
作者:安徽同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6-20 08:34:20
有些合肥商标注册公司给您说:“合肥商标注册100%能注册成功?”其实这根本是不可能的!具体原因就让小编给您解释一下吧:
一、首先涉及的一个问题:近似商标的判断,也就是说申请人的商标要与现有商标进行近似对比的。在对比的过程中,申请者个人、商标注册公司的商标查询员、商标局的审查人员等等每个人都有一套标准与看法,所以对于两个商标近似不近似,并没有绝对的标准,只有概率上的判断。虽然商标注册公司特别有经验,可以根据经验排除目前能查到的所有近似商标,但还是也不能100%保证注册成功?
其次在商标查询中有一个叫做“商标查询盲区”的专业术语。也就是说近期(4-5个月内)申请的还没有下发受理书的商标,是任何人都无法查询到的。在这个盲期的时间段以商标局数据录入时间为准,也就是商标局自己说有滞后性。现在知道了吧,注册商标是有客观存在的风险的。再牛逼的商标注册公司也无法保证您的商标100%能注册成功!
二、除此之外,还有商标公告期异议问题。在商标公告期的三个月,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商标异议(比如指出和某商标近似、侵犯某个体权益、商标抢注……等等),商标局收到异议后会让申请人进行异议答辩,然后综合材料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裁定,甚至还有可能复审。好好的注册个商标,半路杀出个程咬金,来个搅局的,这事儿就谁也说不准了。
想要有保障的拿到商标证书当然要找正规的商标注册公司,但是特别强调商标注册速度快的代理,请远离!给你一大堆美好承诺的,都是骗子,还记得那句歌词吗?童话里都是骗人的…… 。所以选择商标注册公司时请综合考虑!小心被骗子套路了。
商标注册公司可以明确:联合商标只能属于一个商标所有人,不能分拆转让;同时联合商标中只要有一个商标被使用,即可视为全体联合商标被使用。联合商标可以分别获得注册,但其中每一个商标都不得单独转让,而必须整个联合商标一同转让,联合商标使用许可也如此。
首先,商标注册公司给打讲解一下联合商标是指某一个商标所有者,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几个近似的商标,或在同一类别的不同商品上注册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些相互近似的商标称为联合商标。联合商标以其中的一个首先注册的或者主要使用的商标为主,称为主商标,亦称之为正商标,其余的则为联合商标。
商标注册公司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甲公司是一个生产化工制品的老企业,其生产的“霸王”化工制品,在市场上有相当的认可度。因为公司扩建,把公司的不动产、设备和以“霸王”为核心的注册商标(包括“金霸王”、“大霸王”、“超霸王”,其中后两个商标注册后一直未用)作为无形资产用作贷款担保,后由于企业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导致公司资不抵债,被法院宣告破产。为了清偿债务,甲公司的资产被强制出售,包括上述所提到的四个注册商标。其中“霸王”和“金霸王”商标权出售给丙公司,另外两小商标出售给姚某的工厂。
就本案例而言,商标注册公司认为有必要先弄清两个问题:一是什么是联合商标;二是联合商标的转让限制。 联合商标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相同商品上注册的几个近似的商标或者在同类商品上注册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些商标中首先注册或者主要使用的商标叫做“主商标”,如甲公司的“霸王”商标。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甲公司中以“霸王”为核心,包括“金霸王”、“大霸王”、“超霸王”的注册商标属联合商标,应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整体转让给贵厂或者丙公司。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无效。甲公司将“霸王”等联合商标分割转让,已经违反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所以姚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甲公司转让“大霸王”和“超霸王”商标的行为无效。
最后,商标注册公司可以明确:联合商标只能属于一个商标所有人,不能分拆转让;同时联合商标中只要有一个商标被使用,即可视为全体联合商标被使用。联合商标可以分别获得注册,但其中每一个商标都不得单独转让,而必须整个联合商标一同转让,联合商标使用许可也如此。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注册商标侵权要承担哪些责任?承担赔偿的责任行为是要承担赔偿的责任的,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有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
注册商标侵权的构成要素有哪些?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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