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商标注册的三大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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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商标注册的三大基本原则

作者:安徽同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3-25 08:19:42

合肥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国家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事实。商标代理需要准确把握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透彻掌握商标审查准则。经商标局审核注册的商标,便是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今天小编给大家谈谈商标注册的三大基本原则。

(1)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法》第29条规定确立了申请在先原则,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只给申请在先的商标予以注册。申请在先原则决定了申请日成为商标确权的法律依据。但申请在先原则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如《商标法》第15条规定,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未经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人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按照申请在先原则予以受理,而应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另外,申请在先原则并不绝对排斥使用在先原则,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天申请,或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一个未经注册但已驰名的商标,就要给使用在先的商标予以注册或保护。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同一天提出申请的商标,但又在同一日使用或均未使用该商标的情况,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办理。

(2)一申请书一件商标原则该原则是指在一份注册申请书中只能申请一件商标,如果同一申请人要申请两件或两件以上的商标必须分别提出申请。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另外,《商标法》第20条规定也体现了该原则,即如果一个申请人希望将同一个商标用于不同的商品上,由于不同的商品分类不同,所以不能在一份申请书中提出注册申请,而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注册申请。

(3)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所拥有的商标,是否申请注册,由自己决定,而不受商标主管机关的约束。商标主管机关也只能就商标所有人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依法进行审核(解释:审查核实;审阅核定),不能主动给没有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进行注册。《商标法》第6条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在市场竞争中,时间就是一切。很多企业在咨询商标指挥网时,都会问这样一个问题:我想在最短的时间内拿到一个商标,但是商标注册的时间太长,而且不稳定因素太多,所以经常被拒绝。注册商标不成功。买个商标怎么样?

1.商标注册前,商标指挥员建议将要注册的商标与商标局已经注册、公告或者受理的商标进行比较,确定该商标与该商标是否相似或者相同。

2.商标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亲自或者委托商标代理人向商标注册机关查询商标注册信息的程序。以便知道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已经注册或者正在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预申请查询是商标注册申请的重要环节。查询结果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可以使商标注册申请人充分了解,减少盲目性,降低商标注册风险。因此,在大大降低成本的同时,还需要更多的应用时间。

3.商标查询只能查询输入到数据库中的商标信息,因此存在空白期或盲区。一般而言,商标申请后4-6个月进行商标近似查询,以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与他人在同一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核准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不予公告。因此,在申请前应进行查询,使商标尽可能获得商标证书。同时,商标局受理的注册商标一般需要近一年时间才能公布。如果注册商标不经查询就被驳回,不仅要花钱,而且会浪费时间,耽误商标的使用。

5.由于商标申请的成功率不到50%,商标指挥员建议如果不能一直通过就可以购买。因为购买的商标是经商标局审查签发的注册商标,只能按照转让程序办理。商标转让是100%成功的,所以这是最快和最安全的方式获得商标。企业的品牌是从企业家对商标的关注开始的。它背后的支撑是老板重视现有的品牌,从而形成一个可持续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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