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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商标注册中必须知道的问题
作者:安徽同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3-17 08:18:45
随着知识产权时代的不断发展,使得合肥商标注册的数量也是在不断的增加之中,而为了确保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也为了规范市场上商标的作用,所以在我们进行商标注册的时候需要知道以下这些常识,那么今天和大家聊一聊商标注册中必须知道的问题!商标注册分下面几个步骤:
1、商标注册查询:商标注册查询就是查询咱想注册的一个商标是否已被他人注册或他人已经注册类似商标,这里的相同或近似指的相同商品或服务类别内的商标,不同类别已有相同或近似商标不影响咱们的商标注册,比如:长城汽车,长城葡萄酒,商标都是‘长城’,但是都可以注册。相同类别已经有相同或近似商标那我们就不能注册这个商标了,因此,查询关系到商标能否注册下来,该程序极其重要。
2、商标注册提交:商标注册的审查都是通过国家商标局直接办理的,目前国内只有两种途径办理商标注册:第一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第二是商标注册申请人直接前往国家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
3、商标注册公告完成下发证书:商标注册如果顺利通过商标局的审核,商标局会对咱们的商标进行公告,公告期三个月,公告结束后一两个月商标局会下发《商标注册证书》。上述是关于商标注册需要知道的事情。在注册前了解这些能够更好地来进行操作。
商标是企业的灵魂,商标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帮助企业更好的展示自己,是企业的代表象征。一个好的商标,可以象征着整个企业的文化底蕴,包含了企业的知识、价值、科技研究和设计观。好的商标可以保护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具备专属性,企业本身拥有产品的所有权,可以保证不被其他同行盗用,努力打造出来的口碑,能够真正落实到企业本身,可以说,商标就是企业口碑的实名制,商标给大众的印象,就等同于企业和产品给予大众的印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商标注册渐渐展露其重要性,许多企业在创建的同时也着手准备注册商标,而注册商标所需要的流程,往往也是令人头疼的。因此,许多和传统商标注册不同的新型商标注册公司开始崭露头角。那么,究竟申请注册商标需要注意哪些呢?
1、注册之前要进行近似查询为方便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商标应该具有显著特征,不能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2、了解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方式企业或个人直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时,必须到位于北京的国家商标局注册大厅进行办理。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可以通过直接递交、邮寄递交、快递递交、网上系统提交等方式将文件递交给商标局。
3、必须注册商标的商品。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4、外国人不得自行办理商标注册。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不得自行办理商标注册等商标事宜。
5、不知者无罪。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再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商标注册后的合理使用,是指商标注册人之外的其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基于合理的目的和理由,可以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而不构成侵权。商标注册后的合理使用,是指商标注册人之外的其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基于合理的目的和理由,可以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而不构成侵权。合理使用常见的情况是对商品自身的特征或者功能、用途的描述或说明。
合理使用是对商标专用权的合理限制,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7条规定:“成员可规定商标权的有限例外,诸如对说明性词汇的合理使用之类,只要这种例外顾忌了商标持有人及第三方的利益。”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也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合理使用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第一,主观上,使用人必须基于善意, 不是出于利用他人现有商誉或者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目的而使用。实践中,判断使用人是否出于善意,可以通过考察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使用是否是由于表达方式的有限性所造成的必需的、不可避免的使用、使用方式是否合理、是否采取了避免混淆的措施、使用的后果是否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等因素来判断。
第二,客观上,合理使用以描述商品特征或者说明商品功能用途为内容。包括正常使用自己的名称和地址、合理描述商品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重量等。
第三,从后果看,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合理使用应当不损害商标持有人和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第三人的利益。对合理使用,实践中曾经出现过不少,“薰衣草”商标侵权案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件。本案中,商标所有人甲持有“薰衣草”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 为纸手帕和纸质餐桌用纸等。湖南乙公司生产的“薰衣草手帕纸、面巾纸” 等产品包装上的显著位置大量使用了“薰衣草”文字。甲即向法院起诉乙公司侵犯其商标权。
法院认为:乙公司使用“薰衣草”文字是为了说明商品的香味类型,供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购买与否。此类标示原料、功能、 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描述商品本身特点的标识传递给消费者的区别信息并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的混淆,即使这些标识与注册商标相近似,专用权人也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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