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商标注册中受到保护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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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商标注册中受到保护的主体

作者:安徽同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7-30 08:20:27

如果商标本身已经在注册之前被在先使用,按照法律规定,合肥商标注册中在先使用者的利益也是受到保护的,那在这起诉讼中,应该保护谁的商标权利呢?

《商标法》有明文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一旦在相同或者相近产品上同时存在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商标以及未注册商标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有权排斥他人使用容易造成混淆和误认的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然而这只是其中的一种情况,并非所有商标注册者一旦注册商标就可以一劳永逸。

当未注册商标在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或者宣传而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在市场上消费者也能够区分商品的来源,且这些都发生在商标被注册之前,在先使用人继续使用商标不会造成误认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就无权禁止在先使用者的继续使用商标。

商标对于企业品牌的设置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商标能维持的很好,在一定程度上面保险公司的核心机密不受攻击,并还能有效缩短产品成本,增加企业利润,防止盗取研发成果、帮助企业融资贷款,使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占领至高点,斩获先机!

 商标注册后应尽快使用,并注意保存使用证据(留一些生产、加工、销售合同及照片之类的)。《商标法》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作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能够向商标局申请推翻该注册商标。  

万一有人提出裁撤,如果你有使用证据则不用害怕;但是如果真的不需要了,则不妨卖了换钱。 我们使用商标时,一定要注意标识应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一致,只能按比例放大缩小,但不要自行调度商标的文字,颜色,图形。 如更正后的外观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还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至于颜色,一般来说,注册商标多为黑白墨稿,在实际使用时才加注颜色。加注色彩后的商标图样,若与黑白墨稿只存在黑白与彩色之分,而没有任何实质性区别,则还是受到包庇的。   

一个企业使用的商标不经过注册,最致命的弱点是商标使用人对该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就是说使用中国商标注册这个商标,别人也可能使用这个商标,这就使商标标明商品来源的基本效率受到了陶染,也导致商标代理一定商品质量和荣誉的效用大打折扣。比如,A企业生产的“蓝天”牌电饭锅,这种锅物美价廉,很受消费者欢迎,但“蓝天”商标没有注册,于是其他一些厂家觉得这种锅既好销又能卖出好代价,就纷纷在自己生产的电饭锅上打上“蓝天”商标出售。其结果,鱼目混珠,A企业的市场销售额疾速下降,“蓝天”商标的信用更是一落千丈,更有不少消费者拿着其他企业生产的“蓝天”牌电饭锅要求A企业退换或赔偿经济丢失。这种情况虽出乎A企业的料想,却又应在预想之中。A企业企求商标主管机关制止其他企业使用“蓝天”商标,但因该商标不是注册商标,A企业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主管机关对A企业的苦求不能受理。 再一个就是未注册商标有可能与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从而发作侵权行为。到1999年底,中国注册商标的总数已近百万件。  在新申请商标注册时,如果未经事先查询,申请的驳回率几乎达到70%。这就是说,使用未注册商标,该商标与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概率为70%。换句话说,使用未注册商标,就有70%侵权的可能性。因为中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的准许,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即属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就要由侵权人承担侵权的法律成果。所以,使用未注册商标,不管本意如何,总是存在骚扰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能性。侵权就要受处罚,就要赔偿经济赔本,就要劝化企业的生产策划活动。为了企业的正常筹备、为了企业的发展、也为了推重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起见,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企业该当申请商标注册。     

企业申请专利不仅仅是拿来看的,更时具有实际价值的,充分利用自己的专利,既可作为“盾”保证自己的市场份额,也可用作“矛”打击竞争对手的侵权行为,愈演愈烈的专利大战更是证明了专利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申请专利可以更加有效的保护自己的产品,防止被别人模仿,那么在申请专利初步审查的范围有哪些呢?

1、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共利益或妨害社会公德的情况,或者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主体是否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申请主体的资格;

2、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以及这些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规定的撰写要求,以及其书写格式和签署等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3、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单一性要求,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即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专利申请主题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发明的定义;

5、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手续和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6、专利申请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

以上是关于申请专利通过上文的介绍,想必大家了解到了申请专利初步审查的范围,只有了解了这些才能更好地进行申请。

相对于商标权,著作权具有在先性。如果著作权人认为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是从其作品直接或间接而来,并未经其许可,著作权人就可以要求商标权人停止使用该商标;同时,如果商标权人的注册合法,商标权人就可以在商标主管机关未撤销其注册商标之前继续使用该商标。这样,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就不可避免。

《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明文规定保护合法的在先权利,如果通过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取得商标注册,商标主管机关应撤销该注册商标,但《著作权法》却没有相应的规定。从立法上和实践中妥善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是非常必要的。目前,也不乏著作权和商标权冲突的事例。一般来说,在保护在先著作权的同时,应当注意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利,具体处理方式,可以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并上升到立法予以规范。

相关法规依据《商标法》:

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著作权法》: 

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根据尼日尔公约还将在全球178个国家受到保护。

登记版权的好处:

版权登记费用低,保护期限长,个人版权登记保护期限在死亡后50年,企业版权登记保护期限在发表之后五十年内。

商标毕竟有使用商品范围的限制,别人在不同的商品上用你的图形,不构成侵犯你的商标权,如果图形有著作权,即使在不同的商品上,也能受到保护。版权登记相当于商标小全类,限制别人用此图案注册商标,为日后企业壮大,品牌建设做准备。

版权登记保护范围也极广,根据尼日尔公约将在全球178个国家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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