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商标注册真的要等这么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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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商标注册真的要等这么久吗?

作者:安徽同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7-13 08:36:02

时间,只是一个大概的范围。如今,每年新增的商标注册数量数以百万计,不断创下新高。商标局面临着庞大的工作量,这也是商标注册时间长的一个根本原因。即便如何,大多数注册申请者还是不理解,难道合肥商标注册真的要等这么久吗?没办简化程序吗?下面为大家梳理下,商标注册所需的程序及其花费的时间。

1、商标注册前的商标查询、资料提交:6个工作日左右查询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是商标注册申请前必不可少的环节。但是,很多人会问:查询下商标,准备下资料。这也要花费6天左右?首先注意的是,商标查询是为了避免与他人或者已经注册的商标出现近似乃至相同。如果在查询时发现自身申请的商标出现此情况,那么申请人还需修改自身商标。花费时间自然增加。所以商标查询和资料提交两者大概需要6天左右。2

、受理通知书:2-4个月   商标局下发受理通知书大概2-4个月。接到通知书,表明商标进入审查阶段。只是说明商标局已经受理了您的申请,并不是说商标注册成功,接下来还要进行相关审核。此时,商标还不能随意使用。

3、审查周期:9个月   商标法规定:商标审查周期为9个月,不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声明,希望在今年年底将审查周期缩短为6个月。目前已经缩短至7个月。审查周期是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材料的内容进行核查,看是否符合审查条件。同时也会审查申请的注册商标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如果不符合上诉条件将驳回申请,符合的话自然进入下一程序。

4、公告期:3个月   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刊登初步审定公告为期三个月。公告期间如果有企业或个人提出异议,还需进行商标异议答辩等环节。

5、取得证书商标注册   当公告期无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公告期结束后,商标局便会核准商标注册。下发证书到收到还是需要等待一小段时间的,不过相较于前面的各个环节时间。相信最后的等待也算是小菜一碟了。   

至此,商标注册至少要花掉一年半左右的时间,长的可能要达到两年。即便注册时间花费如此之久,商标注册量却不断的增加。这也说明了商标的重要性。一年半乃至两年,对于某些企业或者个人来说太长。因此也有人会去选择商标转让。不过,选择是多元化的,有人愿意等待,也有人选择其他途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便是最好的办法!   你们也知道把商标注册成功本身就需要很长的时间才可以完成,这可能对于很多人来说是很艰难的,但是又得必须这么做,没有耐心等待是怎么会迎来好的结果呢?时间是漫长的,但是要一定记得耐心等待是企业要做的事情,这也是很多人都很难做到的一点。时间长不是最关键的,只要能够注册成功相信这才是最关键的问题。    商标注册比较对于企业是有很重要的作用,就好像是公司的门面一样。这是我们要考量的,在审核商标的时候也不是那么容易就能够完成的。         

专利最重要的属性之一是排他性。正是因为专利的独占性,专利才能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然而,光有科技成果是不够的。企业不能利用科技成果攻击对手,保护自己,防止他人模仿。只有专利才有这种能力。因此,科技成果只有及时申请专利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专利可以用于攻击和防御。当重要功能不能被绕过时,它们还可以协商和交换授权。对于国内新兴的互联网公司来说,申请专利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甚至从国防的角度来看也是如此。

1、专利保护的程度决定了专利在互联网领域的重要性。获取证据很方便。互联网电子商务产业与线下经济的区别在于,可以检查在互联网领域销售的产品(外观、功能、特征)和销售量,以确保在维护专利权时获得证据的效率。没有必要偷偷拍照取证,也没有必要担心找不到对方的销量。执法效率高。根据各种电子商务平台的规则,专利侵权将直接断开链接删除侵权产品。虽然侵权人没有直接的经济损失,但侵权人封锁所有互联网销售渠道的损失远远超过一般的经济赔偿。由于侵权,侵权人将无法在中国销售产品,这在线下行业中难以实现。

2、专利申请建议最迟在设计完成时进行申请,否则本专利将因失去新颖性而无效(《专利法》第22条)。简而言之,如果你的产品没有及时设计申请专利并出售给市场或在报纸和杂志上做广告,那么再去做就太晚了申请专利,因为如果有争议,另一方将会声称你的专利在此之前已经被公开了申请,并且该专利将会失效(大致解释)3、如果一个企业拥有一项以上的专利,这是其强大实力的体现,是一种无形资产和无形宣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不仅是消费者趋之若鹜的强势企业,也是各类政府项目政策扶持的主要目标群体。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未来世界的竞争是知识产权的竞争。

现行商标法没有区分撤销与无效,而且在第5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和第6章商标使用的管理中规定了两种性质不同的注册商标的撤销:第5章第41条第1款的撤销,性质上属于注册绝对无效,商标局应当主动依职权撤销,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而且没有期限限制(准确地说,应当叫宣告注册无效);第2款规定的撤销,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撤销,即注册有瑕疵,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撤销,超过规定的期限,注册的瑕疵将因期限的超过而得到补正,注册确定有效,不能再撤销。

撤销的效力溯及注册之日,被撤销的商标注册自始无效。第6章第44条和45条的撤销,性质上属于对使用不当或者长期不使用的注册商标的注销。注销与撤销的区别在于,注销不是对商标注册效力的否定,而只是对注册商标长期不使用或者严重违规使用的一种处置,其效力自注销之日起向后发生。修订送审稿继承了现行法的规定。

上述规定既没有区分无效与撤销,又混淆了撤销与注销,在同一部法律中,用同一个词撤销,表达性质完全不同的三种事物、三个概念,给人们学习和理解法律造成困难,也不利于法律的执行。

根据民法原理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有瑕疵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分为无效和可销撤两种。无效指的是民事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绝对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行为。

这种民事行为的特点是:第一,绝对无效,即对任何人都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第二,自始无效,即从行为成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三,当然无效,即不管是否有人主张无效,也不需法院等有关机关宣告,该行为都无效;第四,永远无效,即不能因时间的超过补正其效力。什么样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民事行为在实施时即存在瑕疵,如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存在欺诈、错误、乘人之危等导致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等。

民事行为是否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出来主张,民事行为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当事人意思的瑕疵,更需受欺诈、胁迫的当事人自己主张,他人不能代替当事人做判断。所以对这类行为法律并不直接规定无效,而是赋予相对人一定期限内的撤销权,如果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如果相对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则有瑕疵的民事行为因时间的经过而补正了其缺陷,成为确定有效的法律行为。

《商标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的撤销事由性质上属于无效行为,因此主管机关可依职权宣告商标注册无效,任何人也可以请求主管机关宣告其无效,而且不受时间限制。第41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撤销事由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可撤销行为,只有受该行为损害的利害关系人才有权提出撤销请求,而且其撤销权受5年期限的限制,5年期满,撤销权消灭,有争议的商标注册确定有效。此次修法应按照民法原理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厘清相关概念,将第41条第1款的撤销改为无效(其中第二句或者是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否应当删除,可以讨论),第2款和第3款仍用撤销,而第44条和45条的撤销应改为注销。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关乎到企业的发展问题,有长远发展目光的企业都较为注重商标的作用,因此会委托商标注册代理公司代办商标注册,商标注册有既定的流程,需严格按照规定递交材料,如果没有商标注册经验的话,容易注册失败。了解商标注册还不行,还要知道商标注销、商标撤销和商标无效宣告是什么意思。   

一、商标注销   商标注销是指商标局根据商标注册人本人、或者他人的申请,将注册商标注销或部分注销的法律程序。在现实生活中,企业或个人会因为企业另图发展或其他原因而想要把相关商标注销的,当然也有其他原因而被商标局注销的。   

1、到期未提出商标续展被注销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申请续展;在这十二个月内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再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则由商标局注销其注册商标。   

2、商标持有人主动申请注销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3、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   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注册商标被注销的,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由商标局在原《商标注册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注销   

二、商标撤销   注册商标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商标撤销有两种情况。   

(一)因违反商标法而被商标局撤销:   

1、由于商标权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或图形,或自行改变注册人名字、地址和其他注册事项等;   

2、自行转让注册商标,或者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3、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二)争议撤销:   如数个当事人所争议的商标确属相同或类似,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后注册当事人的商标,维护先注册当事人的商标专有权。   

三、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商标无效宣告是指商标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法律程序。无效宣告一般由行政主管机关或法院依法进行,被裁决无效的商标,自始不具有商标的效力。 

1、违反商标构成的绝对条件;   

2、与在先权利冲突;   

3、损害驰名商标。   

无论是商标注销、商标撤销还是商标无效宣告,都代表着商标不能再使用。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竞争市场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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